商标案例-我公司代理的“北奔”、“北驰”商标异议答辩胜诉


    受北京重型汽车公司的委托,我公司代表其就德国奔驰汽车公司对其申请注册在汽车等商品上的“北奔”、“北驰”提出异议答辩的代理。在本案中,奔驰公司称其使用在汽车商品上的“奔驰”商标具备很高的知名度,“北奔”、“北驰”的注册和使用会造成商品来源的混淆。我公司代表答辩人认为,“北奔”、“北驰”的分别与“奔驰”商标并不构成近近似,“北奔”、“北驰”的分别注册和分别使用不会导致商品来源混淆,不论“奔驰”商标是否具备知名度,都不会影响这一事实。商标局在本异议裁定中支持了本公司的主张。

    启示:即使是驰名商标或者知名度很高的商标,商标是否近似仍然是判别商标是否能注册的关键,再者,驰名商标的保护也是有限度的,绝不是无限制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当限定在合理范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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