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迅后代并不必然具有"鲁迅"名字的使用权

   
    最近,"鲁迅"商标又成为市场议论焦点。鲁迅长孙申请在酒上申请注册"鲁迅"商标,被商标局驳回,随后提出复审申请。认为其后代可以继承和享有鲁迅的名字"鲁迅"使用权。
首先,我们认为其鲁迅的后代并不自然而然地具有"鲁迅"名字的使用权。按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姓名权属于民事权利。但姓名权是否属于财产权,目前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比较公认的是姓名权属于人身权的一种,具有人身依附特征,而人身权通常是不能继承的,也是无法继承的。人身权可以由后人主张或者保护,也可以由他人保护。通常后代只对前人的财产享有法律规定的相应继承权,但不能继承姓名权和肖像权。不可否认,名人的姓名可能有商业利用价值,即所谓的"商品化权",但目前,我国并未对于商品化权的做出法律规定。由于姓名并不存在所谓的继承权问题,因此,其后代就并不能自然而然的享有使用权或者独占使用权。
    其它,有关不良影响问题,可以从两方面考察,其一,商标注册机关有权对于商标是否具备不良影响或者可能具备不良影响做出判断和相应的决定,其二,市场上明显产生不良影响的,注册机关又未注意到的,注册机关可以通过法律程序修改注册决定,即撤销注册商标。
第三,不良影响并不会仅仅局限于姓名所有人的后代。一些文化或政治上的名人,如鲁迅,毛泽东,用其作为商标,不仅仅可能会对于其后人有不良影响,而且,对于社会以及名人本人的名誉会产生影响。如果姓名的使用所产生的影响主要是对于社会或者姓名所有人本人的影响,则他人,包括其后人都不应当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与注册。
    这样,如果"鲁迅"作为商标使用在某些商品或者服务上,会对于鲁迅或者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则不论是否是其后人或者经其后人同意的使用,都应当制止。
最后,笔者初步查询,到目前为止,商标注册机关并未允许在任何商品或者是服务上注册"鲁迅"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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