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如本公司在前期所论和判断,有关"彼得兔"一案的所涉及的图形商标,法院判判决除其中一个商标使用方式外,被告的其它使用都属于正当使用。但并非像有些媒介所说的,从此其他人就可以自由使用,而仅仅是可以正当使用。首先他人将上述有关图形作为商标使用,并且是非必需或必要的使用,则仍然可能会构成商标侵权而被禁止,因为此案的决定并非撤销其注册商标,其注册本身仍然合法,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仍然受到法律保护,只是其专用权受到了限制,即不能禁止他人的正当使用。所谓的正当使用是指为表示商品的特点所必须的使用,如彼得兔有关书籍中有关"彼得?quot;图形和文字的正当使用。其它有关正当使用,还包括为表明产品的产地、质量、品种、生产日期等特点而不得不使用(或必须)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