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邦使用"永得丽"、"美得丽"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探讨

   
    近日有关媒体报导著名的生产立邦油漆的公司在商品上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永得丽"、"美得丽"涉嫌侵犯国内某化工企业在油漆上的"永得丽"、"美得丽"的商标专用权,被告到法院。本公司认为此案的定性涉及以下几个问题(1)立邦公司的使用"永得丽"、"美得丽"的方式是描述性使用?(2)"永得丽"、"美得丽"商标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描述油漆的特点,是一个显著特征不强的商标?(3)立邦公司的使用"永得丽"、"美得丽"描述性使用是否会造成公众的混淆,以为其油漆来源于"永得丽"、"美得丽"的注册人。如果第一个、二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而第三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则立邦使?quot;永得丽"、"美得丽"的行为估计不会被视为商标侵权行为。因为商标法明确规定,商标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注册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如果"永得丽"、"美得丽"视为直接表示了油漆的"美丽"特点,则可能直接描述商品(油漆)的特点之一,而为描述油漆"美丽"特点而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永得丽"、"美得丽"的行为,则可能属于正当使用。另外,立邦公司的立邦商标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公众或者消费者通常不会由于在其商品上使用"立邦"商标的同时,由于使用"永得丽"、"美得丽"而导致商品来源的混淆,以为商品为"永得丽"、"美得丽"的注册人所有。从这方面考察,本公司认为上述案件判立邦构成商标侵权的可能性不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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