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裕长城"的使用 对"长城"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吗?

   
    近日,使用在葡萄酒上的"长城"商标注册人中粮集团将北京某葡萄酒企业和江西某糖酒经销商诉到北京市高院,称其使用的"嘉裕长城"侵犯其"长城"商标专用权。本案所涉侵权是否成立?我们认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大。其一,虽然"长城"作为处于公知领域的名称,不能由一家企业垄断在所有商品上的使用,但中粮集团在葡萄酒上注册并使用上"长城"商标,其专用权应当受到商标法保护。"嘉裕长城"虽然可能来源于"嘉裕关长城",但概念上也是长城,特别是中粮集团的"长城"葡萄酒在市场上知名度很高,是我国三大葡萄酒厂家之一(其它两家为"张裕"、"王朝")。因此,应当认定"嘉裕长城"与"长城"构成近似;其二,两被告作为葡萄酒的生产与经销企业,其对于使用在葡萄酒上的"长城"商标不可能不知道,因此,其使用"嘉裕长城"的仿冒"长城"的意图明显;第三,"嘉裕长城"已被初步审定公告(但被提异议)不足以支持其合法使用"嘉裕长城"而不构成侵权(即使"嘉裕长城"已注册,也可以先申请撤销其注册,再诉其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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