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彼得兔"商标案-维护商标专用权?还是滥用商标专用权?

   

    最近有关《兔子彼得的故事》一书的商标纠纷越闹越大。应所谓的商标注册人的请求,北京市西城区工商局以商标侵权为由,对社科出版社做出商标侵权处罚决定,而社科出版社则对西城区工商局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滥用商标专用权,限制竞争案例,很有代表性。
《兔子彼得的故事》是一本在西方享有很高知名度的童话漫画名作,以优美的文字与漂亮的图形著称。作者碧丽克斯波特(Beatrix Potter)逝世于1943年,按《著作权法》的规定,其作品已过保护期限,或者说,其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合法出版。然而,该作品的原出版商将该书的作者姓名和作品中的插图在中国作为商标注册,试图以商标专用权事实上阻止他人(我国出版商)出版《兔子彼得的故事》,并且以有偿许可国内某出版社使用为名,事实上变相地实施其继续其对于该作品的独家出版权,属于典型的滥用商标专用权,限制竞争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也严重地妨碍了我国出版商合法权益。
    《兔子彼得的故事》的原出版商按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将《兔子彼得的故事》作者的名称及图中的插图申请作为商标,其行为本身并无不当,如果不存在其它违反《商标法》的问题,也不与其它在先权利相冲突,应当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关键在于注册人应当如何行使商标专用权,在于其商标专用权能否阻止他人对于该作品的出版发行,或者说其权利范围是如何界定。按《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如果他人未经注册人许可,将商标(作者名称或插图)作为商标使用在商品(书)上,或者作为商品(书)的名称或者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则构成商标侵权,但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又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它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笔者认为,为出版《兔子彼得的故事》的书,而使用该书作者及该书插图的行为明显属于为表示书的特点而使用该商标的行为,是正当的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因为作者的姓名和插图是该书的有机和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商品(书)的重要特点,是描述或者表达该书的内容所必不可少的,因此不管是否作为商标注册,则他人在出版该书时,使用其作者与插图,完全属于正当使用。《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是合理的,和其它民事权利一样,商标专用权不是绝对的,是有条件的。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是以实现商标专用权为目的,而不应当超越此范围,来达到其他目的,如维持垄断地位,分割市场,或者改变、扭曲、破坏正常的竞争局面。利用商标权来达到其他目的超出了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可以设想一下,如果允许该出版商以作者姓名和插图已注册为由,就可以禁止他人在出版《兔子彼得的故事》时使用作者的姓名和插图,一方面破坏了所出版的作品的完整性,不利于作品的传播,另一方面也损害了作者的署名权。并且事实上达到了利用商标权来禁止他人出版已处于公有领域的作品,从而事实上不当地延长或者永久享有作品出版权的目的,明显违反了《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其实《兔子彼得的故事》原著作权所有人的所谓主张商标权的行为并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早就被欧美等国列为滥用商标权的典型的垄断行为之一。作为该书欧洲的出版商为何在中国如此主张其商标专用权,其用意是否真的在于保护商标权,或者以保护商标为名,行垄断商品(书)的经营(出版)为实,恐怕如"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滥用商标权或者作品等知识产权的案件,在我国也越来越多,已经影响到一些当事人的权益和正常的竞争局面,反映出台我国的《竞争法》或者《反垄断法》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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