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6及宇航员的名字能作为商标注册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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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谈谈宇航员的名字,我国民法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个人名称权,未经许可,作为商标注册显然是应当禁止的,否则,可能会视为侵犯宇航员个人的名称权。因此,商标局完全会禁止未经宇航员个人许可或授权的对于宇航员个人名称的注册申请,这同样适用于宇航员个人的肖像的使用。特别注意,即使用其他人的姓名偶然与宇航员个人的名称相同,也并不意味着其可以用自己的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因为此时作为宇航员的名称的商业保护,可能要优先于其它普通人的名称。 再谈谈“神6”、“神7”,。。。,注册申请。排除注册商标不应当有不良影响的规定,也无先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注册与申请,则笔者认为企业或自然人都可以注册“神6”商标,因为这种名称并未存在法律所规定的任何权利。有人会认为有商业利用价值,即所谓的“商业化权”,但法律并不承认与保护该权利。不过商标局在目前情况下,可能会以不良影响为由对于申请人的申请注册“神6”加以驳回,不过这是两年后的事了,因为审查需要两年时间(等候审查)。
另外,再纠正一个媒介报导所犯的错误。商标局会受理企业或个人对于“神6”和宇航员名称的注册申请,但这并不等于同意注册,这是两回事。即如果申请书件与申请人的资格符合要求,商标局不会拒绝任何商标的注册申请,即会受理,但如果审查中发现商标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先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存在其它商标法规定的问题,则可以驳回其注册申请。通俗地说就是“受理了没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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