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忘记办理商标移转手续,商标就会撤销吗?


   
    最近北京一中院给出了答案。
    原金塔县良种棉收购工厂曾注册了第
1621110号“金雪”商标,后该企业合并于另一企业酒泉地区现代农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但未及时办理商标的移转手续。江苏金雪集团有限公司就原金塔县良种棉收购工厂注册的第1621110号“金雪”商标,以注册人终止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注销该注册商标申请,随后,商标局向注册人提出了答辩通知,酒泉地区现代农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做出了答辩,认为金塔县良种棉收购工厂已合并于本企业,其所有权利应当由本企业承继,并提交了相关法律文件,同时办理了该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商标局在审核酒泉地区现代农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相关文件后认为:企业兼并、合并是否属于企业终止,法律并未有明确规定,在有明确承继人的情况下,该注册商标不应当予以注销,驳回江苏金雪集团有限公司的注销申请,同时核准酒泉地区现代农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对于该注册商标的移转申请。江苏某企业对此不服起诉到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驳回了江苏金雪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商标局的决定。
    评论:商标局和法院所做出的决定是正确的:(
1)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企业之间和兼并、合并是否属于原企业的终止,法律未规定的,并且企业有关权利有明确继承人的情况下,在涉及当事人权利时,应当慎重处理,不应当简单将他人权利撤销或注销,这样对当事人各方都比较公正公平。当然,如果原注册人终止,而商标确实无人承继,则应当注销;(2)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人终止后,一年内,他人可以向商标局得出注销申请。该规定仅仅是指他人可以提出注销申请,并不意味着商标局必然注销被申请商标。不过,该条规定似乎不够明确,易使人误解,以为注册商标在注册人终止后一年内不办理移转手续的,必然会被撤销。建议《商标法》在修改时,将该条规定改为“注册人终止或死亡,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注销申请,商标局经核实,确认无人继承的,商标局予以注销”;(3)从商标法的角度看,通常涉及到商标的确权(注册)、商标的使用和管理、商标的保护几个方面,其中的商标转让(移转)、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等,主要是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的并不涉及商标权问题的程序性事宜,是方便注册人商标使用和管理起见,主要应当由注册人或有关当事人自己承担主要职责,商标管理当局应当尽量减小由于当事人使用不当,而施加过多的行政干预,一般只承担备案(记载)的义务就足够了,这符合同外通行做法和市场经济规律,希望在将来修改商标法时全盘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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