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一点不同看法

   

    最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又认定了一批驰名商标,并对外公布。笔者认为商标局结合自己异议等案件认定驰名商标本身并无不当,对于商标是否具备驰名商标的条件,商标局有权根据调查、研究,得出自己的观点,但是对外成批公布是否适当,值得商榷。首先,根据有关法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都有权在必要时认定驰名商标,而且,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人民法院的认定都是结合案件的审查理的需要来认定的,并且商标局的异议裁定要受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也可以受到人民法院队(北京一中院)的审查。谁认定的算数?可见,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结合商标的认定本身也是要受到法院的审查。换言之,商标局、商标评审委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未必正确,可以被法院推翻。对于这样的决定,在目前情况下,对外公布,给予公众造成商标局的认定不可改变的错觉。对外公布除了宣传作用外,又有何其它意义?只能说是商标局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上还是在一定程度上迎合企业评"名牌"的需要。结合案件认定就可以了,有必要公开宣布?!又可能造成不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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