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为什么未对厦华的 CHDTV 构成商标侵权?

   

    近日, 上海中级人民法院对厦华公司控告长虹公司侵犯其在电视商品上的"CHDTV"商标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长虹对 "HDTV ready+图"的使用属于正当使用.本公司认为该判决比较公正。理由如下:虽然《商标法》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不得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如果"CHDTV"与"HDTV"使用在其它非电视或者音像视听领域,则两者应当视为近似商标,并且禁止在相同与类似商品上同时注册与使用.但是作为电视商品,则另当别论.众所周知, "TV"代表电视或电视机,已广为人知,"HD"作为"HIGH DIVISION"(高清晰)缩写,也已为行业和公众所认可,因此,"HDTV"作为高清晰电视的简称也已为公众所认可,虽然可能未作为正式标准。固然厦华公司注册了"CHDTV",但可能也无法禁止他人在高清电视上正当地使用"HDTV"。因为《商标法实施条例》还规定,注册商标中包括有直接表示本商品功能、质量的,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厦华公司注册的"CHDTV"中包括了表示高清电视特点的"HDTV",因此,无权禁止"长虹"公司在高清电视上为表示高清电视的"高清"特点,正当使用其"高清晰电视"简称"HDTV"。
从此案及法院、商标局等有关商标权确认、保护等一系列案例中,可能发现,目前,对于商标权的合理限制比过去要严,防止滥用商标权和利用商标权妨碍正常的市场竞争。这表明商标保护更为科学合理。
 

©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商务公寓C座501室 电话:010-58564066
QQ:450799943
京ICP备05040657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4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