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为什么未对厦华的 CHDTV 构成商标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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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上海中级人民法院对厦华公司控告长虹公司侵犯其在电视商品上的"CHDTV"商标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长虹对
"HDTV
ready+图"的使用属于正当使用.本公司认为该判决比较公正。理由如下:虽然《商标法》规定,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不得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如果"CHDTV"与"HDTV"使用在其它非电视或者音像视听领域,则两者应当视为近似商标,并且禁止在相同与类似商品上同时注册与使用.但是作为电视商品,则另当别论.众所周知,
"TV"代表电视或电视机,已广为人知,"HD"作为"HIGH
DIVISION"(高清晰)缩写,也已为行业和公众所认可,因此,"HDTV"作为高清晰电视的简称也已为公众所认可,虽然可能未作为正式标准。固然厦华公司注册了"CHDTV",但可能也无法禁止他人在高清电视上正当地使用"HDTV"。因为《商标法实施条例》还规定,注册商标中包括有直接表示本商品功能、质量的,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厦华公司注册的"CHDTV"中包括了表示高清电视特点的"HDTV",因此,无权禁止"长虹"公司在高清电视上为表示高清电视的"高清"特点,正当使用其"高清晰电视"简称"HDT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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