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侦探商标"就意味开放私人侦探业务了吗?

   

     最近有媒介报导有人在侦探公司上注册了某商标,意味着我国要开放私人侦探业务。尽管对于将来我国是否真的要开放私人侦探业务很难估计,但是以商标注册来推理私人侦探业务就要开放是大错特错。商标注册与行业经营完全是两码事,不能混淆。目前,我国商标注册与个人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完全无关,或者说只要有人愿意,都可以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尽管这种业务是有限制的。比如个人可以注册银行商标、药品商标,即使有些业务严格有严格控制,如"枪支"、"弹药",以至"可卡因"、"鸦片"上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在我国商标注册用《类似商品与服务分类表》上,扩包括这些商品都明白,但这决不意味着个人可以自由开展这些业务,这些商品的生产与交易仍然被严格控制或禁止。这是符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的。该公约有这样的规定,不能仅仅因为商品的性质或者商品的生产或交易行为受限制而禁止商标的注册。我国加入该公约有近20年历史了,当然也受公约的制约。
    显然,不能因为注册"侦探商标"就意味开放私人侦探业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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